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沙某拉作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51978********,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家住甘洛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05年5月18日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5日被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拉作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我院受理案件后,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审查期间因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因四川省甘洛县电力公司在甘洛县**乡修电站需要用砂石,被告人沙某拉作子的哥哥沙某甲承包的林地内山坡处有一岩洞可以采沙,该片林地由呷尺哈子(已判刑)在看管,呷尺哈子与被害人吉某某(因本案被害,殁年25岁)之兄吉某乙、沙某乙共同采沙来卖给电站工地。后因沙某甲以在该处采沙要影响林地为由,阻止挖沙,呷某某即退出合伙挖沙。被害人吉某某和吉某甲(因本案被害,殁年38岁)继续在该处挖沙。2004年8月31日早上,呷某某 、沙某拉作子得知吉某甲和吉某某在山上挖沙后,二人赶到采沙场阻止,沙某拉作子趁吉某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刺杀吉某某的背部,吉某某被刺后逃跑,沙某拉作子持刀追上吉某某,将吉某某杀死于沙场附近草丛中。与此同时,呷某某用石头击中吉某甲的头部,并持匕首连续猛刺吉某甲的胸部三、四刀,沙某拉作子返回后又对吉某甲进行刺杀,致吉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吉某某和吉某甲均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沙某拉作子和呷尺哈子杀人后逃逸,呷尺哈子于2005年4月在新疆被公安机关抓获,沙某拉作子于2019年7月2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拉作子使用凶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锐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8张。
3.被害人吉某某弟弟近亲属提出附带民事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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