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沐某某(绰号“**”),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为市**镇人民政府原聘用人员,住安徽省无为市**镇**社区居委会**大街**号。被告人沐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4月10日被原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沐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原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时任原无为县**镇人民政府城管队队长的被告人沐某某受政府委派,协助铜陵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置**项目拆迁工作,**公司每月给予沐某某1000元(人民币,下同)补助。2010年至2014年,沐某某从**公司领取补助累计97000元。2013年的一天晚上,沐某某打电话给**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某,称童某某曾承诺给其几十万元报酬,要求童某某兑现承诺,因童某某不认可此事,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执,沐某某威胁童某某要找人打他。当晚,沐某某打电话让任某甲等人邀集人员。次日,朱某某代表**公司到**镇和沐某某谈判,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等约二十个小青年受沐某某邀集到场摆场架势示威,朱某某迫于压力,答应给沐某某一套商品房。事后,朱某某向童某某汇报此事,童某某默认。2013年10月16日,沐某某将其向**公司索要的**镇**号楼**室以23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海某某。因该商品房面积比**公司答应给其的商品房小8平方米,沐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又向**公司索取了房屋差价20000元。
案发后,原无为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5月13日在**镇人民政府大院里将前来上班的沐某某刑事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会议记录薄、领条、记账凭证、协议、收条、住宅楼交房结算清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评估报告、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郭某某、陶某甲、侯某某、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刘某某、海某某、汤某某、邢某某、陶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原无为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邀集人员摆场架势示威的“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司一套商品房及20000元房屋差价,非法获利251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波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沐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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