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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银行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沈银行,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2019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二千元,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于同年8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银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沈银行两次至厦门市翔安区**巷镇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一、5月29日,被告人沈银行至被害人吴某某位于**镇**号的住家泡茶,趁被害人吴某某出门时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茶桌上的华为一部荣耀手机,后销赃处理。经依法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1222元。

二、8月8日,被告人沈银行进入被害人许某某位于**镇**村北里**号的住家,盗走被害人许某某放置在餐桌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后销赃处理。经依法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1263元。

同年6月3日,被告人沈银行在厦门市翔安区**镇**二里**号**小吃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5日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不到案,同年8月10日,被告人沈银行在厦门市同安区**医院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对自己的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外包装复印件、手机店专用票据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沈银行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接收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银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银行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第二起盗窃行为系入户盗窃,价值共计24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银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银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银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沈银行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思嘉

检察官助理谢冬旭

2020年11月13日

1.被告人沈银行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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