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委**组**号,现住**。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至10日,被告人沈某某先后三次在本县**镇、石牛寨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艾某某、胡某某,收取毒资共计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6日中午,被告人沈某某通过邓某某的介绍,驾驶一台紫红色林肯小车至石牛寨镇西四村,在车上贩卖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给艾某某,收取毒资300元;
2.2020年1月7日中午,被告人沈某某在**镇桥头旅社附近贩卖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给胡某某,后胡某某通过微信转了200元毒资给沈某某;
3.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在**镇桥头旅社附近贩卖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给胡某某,收取毒资300元;
4.2020年1月10日,平江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中心幼儿园附近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从其驾驶的湘******小车上扣押了用一个红色中华烟盒装着的毒品疑似物,共有1大包、8小包,净重11.52克,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理化鉴定,被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艾某某、胡某某、邓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5、称重、搜查视频;
6、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理化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4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
2、案卷三册;
3、物证袋一个(内含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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