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址。2010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至本市普陀区**路**弄,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11号303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500余元后逃逸。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沈某某至长征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钟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1月12日,其居住的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被盗,损失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
2.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20年1月12日21时40分至22时31分,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科技研究书对中江路1067弄11号303室进行现场勘查的事实。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明案发过程。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和到案情况
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沈某某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1月12日,其翻窗进入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500余元后逃逸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熹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普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法援律师司兴玲,1316708****。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