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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22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住**镇**村**屋**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23日至9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镇**社区**街**号门口,将被害人宋某某的电动车电池(价值不详)盗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被盗电池未起回。

二、2020年9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镇**社区**街**巷**号**公寓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周某某、莫某某、孙某某等人的电动车电池共24块(共价值3094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9月30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镇**路**号将沈某某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电池已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黄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泽洲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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