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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周某等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4199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宜昌市点军区,住宜昌市点军区**街**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住宜昌市点军区**街**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文,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文强,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周某、刘文强、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邓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被告人邓文与被告人刘文强因在陌陌直播间为主播打赏分成事宜发生矛盾,继而相互抖狠。当晚在宜昌市西陵区CBD电竞酒店,被告人刘文强、向某某、周某和刘某甲(另案处理)商量好教训邓文后,刘文强、向某某分别短信、电话联系邓文骗邓文出来,与邓文发生争吵继而抖狠约架。周某又喊来沈某某等人帮忙。周某在宜昌市西陵区CBD附近将其车上棒球棒分发给刘某甲、沈某某及其本人各一根。刘文强继续通过微信与邓文抖狠约架。5月5日凌晨,刘文强、向某某、周某、沈某某和刘某甲等人开车至刘文强与邓文通过微信位置共享约定的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15丽橙酒店门前路段,周某、沈某某、刘某甲持棒球棒与带有一把菜刀的邓文斗殴。沈某某持棍打了邓文一棍,邓文持刀将沈某某头部砍伤,周某、刘某甲、沈某某持棒球棍殴打邓文身上、手臂处,邓文捡起沈某某掉落的黑色钢质空心棒球棍将刘某甲背部,将周某头部、身体击伤,周某受伤后倒地昏迷。刘某甲、刘文强等人逃离现场。

经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沈某某头面部的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邓文左上肢皮肤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五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就诊材料、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5.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沈某某、周某、邓文、刘文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周某、刘文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被告人向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文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高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周某、邓文、刘文强、向某某现均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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