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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沈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6********,汉族,大学文化,系**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苏州第二分公司负责人,住本市新区**花园**幢**室。被告人沈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本院于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18日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3月3日、5月17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4月4日、6月17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8年,被告人沈某被聘任为**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苏州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为北京总公司吸收资金。被告人沈某通过安排业务人员采用发放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P2P理财业务,让社会公众进行投资,以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的方式,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预期年化收益率6%-14.5%的利息,向26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198.0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269.68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等;

2.证人叶某某、郝某某、朱某某、杨某甲、丁某某、左某某、朱雯、柴娇娇及集资参与人顾某某、杨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身,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晔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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