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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6******** ,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启东市**镇**镇**街**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沈某某的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2日起,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以启东市**润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启东市**液压泵厂执行人身份,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880544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网上赌博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谎称其经营的工厂需要资金周转,以生意垫资、包装、物流费用、发放工人工资为由,骗得被害人杭某某45000元。

2.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沈某某谎称其经营小吃店需要资金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某20000元。2019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母亲罗某某代被告人沈某某归还陈某甲10000元。

3.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谎称其经营的工厂需要资金周转,骗得被害人陈某乙90000元(其中本金75000元,到期利息15000元)。

4.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谎称其经营的工厂需要资金周转,先后骗得被害人倪某甲、倪某乙252500元。

5.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虚构并假冒恒力公司采购员钱某某身份,谎称进行货币投资,骗得被害人倪某甲50000元。又谎称和倪某甲合伙做分配器生意,骗得倪某甲236850元(其中以货币投资及分配器生意分成为名,返还倪某甲47289元)。

6.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谎称其公司帐户及私人银行账户被冻结需周转资金,虚构支付分配器货款、公关及诉讼费用等事实,又假冒自己公司员工身份,通过QQ 与被害人李某某多次聊天,承诺让李担任公司销售,骗得李及其母亲黎某某186194 元。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6月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证明、启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有关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甲、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兴昌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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