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沈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511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村**组**号。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我院于2020年10月21日对其决定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沈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搭乘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川******的士车辆途经宜宾市翠屏区江北岷江西路与敬业路时,沈某因为醉酒后要呕吐,被害人谭某某将车停靠遭到沈某拒绝,遂发生口角纠纷,沈某动手殴打被害人谭某某,致使谭定刚谭某某身体多部位受伤。鉴定:谭某某因外伤致左侧第2、3、7肋骨前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沈某因被强制戒毒后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卓梅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羁押在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