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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沈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6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10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8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16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28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沙坪坝区大学城康田漫城小区大门处,采用搭线点火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肖某某黑色倍特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当日沈某在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销赃获利800元。经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90元。

2.2019年8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沙坪坝区大学城康田漫城小区大门处,采用搭线点火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惠某某银灰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当日沈某在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销赃获利800元。经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3.2019年9 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沙坪坝区大学城康田漫城小区大门处,采用搭线点火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谢某某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当日沈某在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销赃获利700元。经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沈某在沙坪坝区陈家桥镇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发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肖某某、惠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价格鉴定意见书;

5.辨认现场笔录;

6.现场监控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静

                                 检察官助理:易 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现被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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