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2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街**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月29日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8年11月9刑满释放。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明,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至10日间,被告人沈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新北区等地,以收购二手车为由,采用签订合同、支付定金、约定时间付尾款、办过户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信任,并以客户需要看车为由,将刘某某等人的汽车开走,后销赃至叶某某处,所得款项用于风险投资、偿还个人债务或支付其他车辆尾款。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沈某某骗得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汽车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50.99万元,其已支付定金等共计人民币9.5万元。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天宁区**大道与**路十字路口和武某某**城**、**商铺,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价值人民币18.87万元的奥迪Q5汽车1辆(苏D*****),后将该车置于叶某某处,将叶某某垫付的人民币14万元部分用于上述支出,其中8万元陆续支付给被害人。
2.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沈某某在新北区**湾**城**号洗车店,采用上述手段,支付定金人民币0.5万元,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价值人民币21.44万元的宝马520汽车1辆(苏D*****),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1万元的价格卖给叶某某,所得款项用于上述支出。
3.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沈某某在武某某**镇**路**大厦楼下,采用上述手段,陆续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价值人民币10.68万元的马自达CX4汽车1辆(苏D*****),后将该车以人民币9.7万元的价格卖给叶某某,所得款项用于上述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旧机动车转让合同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曾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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