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永泰县**镇**海洋世界员工宿舍楼**室。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19日被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到被害人郑某某位于永泰县**镇**路**号的**超市,将商店后门窗的铝合金防盗网掰弯后进入店内,将柜台的213包香烟(包含整条的香烟十九条、散装的香烟二十余包)以及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盗走。后将盗得的200元用于支付车费,将香烟藏在其位于永泰县**镇**海洋世界员工宿舍楼**宿舍内。经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认定标的(被盗213包香烟)于2020年4月3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901元。

被盗213包香烟于2020年6月11日被永泰县公安局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裁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被盗物品清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连光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