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村分散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17日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被告人沈某先后在本市**、**村等地租赁了办公场地,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获得“大富豪电玩城”、“美人鱼电玩”等赌博手机网络游戏平台的运营管理权,分别雇佣李某甲负责平台运营财务状况监管及员工工资发放,李某乙负责招募员工组成赌博游戏平台推广团队,招揽人员到赌博游戏平台参与赌博活动,直至2018年9月19日被查处。其间,2018年7、8、9月,三人经营的赌博游戏平台上分共计1009374元,下分共计260104元;2018年7月31日、8月1日、9月3日分别有143、450、471个ID号参与赌博活动。同时,沈某、李某甲为陈锋经营的“澳门”、“千炮”、“威尼斯”赌博游戏平台收取赌资,2018年4月至9月共计上分3495258元、下分共计11564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李某甲、李某乙利用互联网建立手机赌博游戏平台并接受投注,收取赌资1009374元、参赌人数均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沈某、李某甲为陈锋的手机赌博游戏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赌资3495258元,情节严重,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李某甲、李某乙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沈某、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沈某、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忠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李某甲、李某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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