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一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路**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村**栋**房。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杨贤春,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律师。
辩护人张远东,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16日、17日,被告人沈某某通过提供虚假房产证(权属人:沈某某,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15****号)作为借款抵押,在韶关市武江区**路**门口分两次骗取被害人邹某某借款,共计14800元。
2019年9月24日,沈某某家属许某甲代表沈某某与被害人邹某某签订《和解协议书》,赔偿被害人邹某某15800元,并取得邹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许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虚假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洁
检察官助理:徐宁
(此页无正文)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村**栋**房,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房地产权证1本(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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