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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江苏省启东市********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盗窃,于2011年4月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10月9日、2012年7月18日、2017年11月6日、2018年9月6日被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至本市**镇、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盗窃作案15起,窃得电动车、黄金项链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61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8日晚,被告人沈某某至本市**镇**二村**号楼**单元楼道东侧消防通道内,盗窃被害人倪某某停放于此的吉祥狮牌小佳俊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75元。

2.2019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至本市**镇**商务酒店地下员工停车区内,盗窃被害人蒋某某停放于此的白色雅迪牌巧格电瓶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79元。

3.2019年5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至本市**镇**商务酒店地下员工停车区内,盗窃被害人沈某甲停放于此的豪华新公主踏板式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63元。

4.2019年5月30日晚,被告人沈某某至本市**镇**广场西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施某某停放于此的雅迪米悦踏板式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10元。

5.2019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沈某某至本市**镇**新村**号楼东楼道口,盗窃被害人苏某某停放于此的紫红色绿源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38元。

6.2019年6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至本市**镇**花园**区**号楼西楼道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银灰色雅迪新中沙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62元。

7.2019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至本市**镇**小区**幢地下室,盗窃被害人陆某甲停放于此的玫瑰粉色绿源踏板式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32元。

8.2019年6月10日7时许,被告人沈某某至本市**镇**小区**号楼西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秦某某停放于此的蓝色铃木之星第四代龟王踏板式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24元。

9.2019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至本市**镇**中路**号**宠物医院门市前,盗窃被害人印某某停放于此的黑色比翼鸟龙沙踏板式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76元。

10.2019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至本市**医院住院部东门口,盗窃被害人杜某某停放于此的松野牌踏板式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14元。

11.2019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至本市**镇**花园**号楼东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黄某甲停放于此的蓝色杰宝大王电动车上的电瓶1组。

12.2019年5月底、6月初某日,被告人沈某某至启东市**镇**华府**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彭某某停放于此的粉红色新日牌骑跨式电动车上的电瓶1组。

13.2019年5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沈某某至启东市**镇**华府**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陆某乙停放于此的速派奇牌骑跨式电动车上的电瓶1组。

14.2019年5月21日晚,被告人沈某某至本市**镇**商务酒店(**超市)地下车库,盗窃被害人黄某乙放置于苏F8****五菱面包车内的两只行李箱,箱中有一台苹果A1465型号笔记本电脑及衣服等物。经鉴定,被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08元。

15.2019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队**宅**号民宅,趁被害人宋某某、吴某某熟睡之际,盗窃被害人宋某某老庙牌黄金项链1条,盗窃被害人吴某某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300元。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0737元。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乙、汤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蒋某某、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被害人提供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耀辉

2019年10月31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涉案款物52元及华为P20 pro手机1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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