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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44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村**组,住址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幢**单元**室。2003年5月因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1月因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12月因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10月因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6月因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7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0月19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1年1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7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西湖区**路**号**小吃店,窃得放置于门口处的配送商品肉丝一袋、菠萝啤饮料一盒。

    2020年10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西湖区**路**号**小吃店,窃得放置于门口处的配送商品祖名牌豆奶一大袋。

2021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西湖区**苑**号门前,窃得吴某甲挂在晒衣杆上晾晒的猪肉4块(重5.3千克,价值人民币24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4.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静

2021年3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电子案卷2册及光盘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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