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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62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无固定工作,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街**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未经金融机构批准,从2014年3月开始至2019年1月期间,在其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街**路**号家中组织会值为1000元和500元的民间“互助会”4班,并在2019年1月份全部发生倒会。经福州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商定程序审计认定4班“互助会”被告人沈某某共向众多村民吸收加会款人民币2525859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众多参会员合计损失加会款6473660元,非法获取会首款差额221070元。

一、被告人沈某某于2014年3月5日在其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街**路**号家中组织了一班会值1000元,会员121名(含会首)民间“互助会”,并在家中组织该班“互助会”标会及收取会款事宜。该班“互助会”约定从2014年3月5日开始标会,到2019年7月20日结束,但该班“互助会”经营至2019年1月5日,由于沈某某逃匿,造成该班“互助会”发生倒会,致使14名未标会会员每名损失加会款81450元。在该班互助会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某共吸收加会款总额11053270元,收取120名会员的会首款合计120000元,非法获取会首款盈利所得39550元。

二、2016年1月1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街**路**号家中组织了一班会值1000元,会员111名(含会首)民间“互助会”,并在家中组织该班“互助会”标会及收取会款事宜。该班“互助会”约定从2016年1月2日开始标会,到2019年9月20日结束,但该班“互助会”经营至2019年1月5日,由于沈某某逃匿,造成该班“互助会”发生倒会,致使27名未标会会员每名损失加会款64140元。在该班互助会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某共吸收加会款总额7865040元,收取110名会员的会首款合计110000元,非法获取会首款盈利所得46860元。

三、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街**路**号家中组织了一班会值1000元,会员126名(含会首)民间“互助会”,并在家中组织该班“互助会”标会及收取会款事宜。该班“互助会”约定从2017年2月10日开始标会,到2020年12月20日结束,但该班“互助会”经营至2019年1月10日,由于沈某某逃匿,造成该班“互助会”发生倒会,致使71名未标会会员每名损失加会款41280元。在该班互助会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某共吸收加会款总额5520170元,收取125名会员的会首款合计125000元,非法获取会首款盈利所得84720元。

四、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街**路**号家中组织了一班会值500元,会员114名(含会首)民间“互助会”,并在家中组织该班“互助会”标会及收取会款事宜。该班“互助会”约定从2018年4月15日开始标会,到2022年4月30日结束,但该班“互助会”经营至2019年1月15日,由于沈某某逃匿,造成该班“互助会”发生倒会,致使95名未标会会员每名损失加会款7060元。在该班互助会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某共吸收加会款总额820115元,收取113名会员的会首款合计56500元,非法获取会首款盈利所得49940元。

2019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宝山路附近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民间互助会会约等;

2.被害人陈某某、陈某甲等34人的陈述;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州闽航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民间互助会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25258595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明旺

                                检察官助理:高永秀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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