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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黄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664号

1.被告人沈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03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路**弄**号**室,现住**路**弄**号**室。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武夷山市**村**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及住址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黄某某、张某某、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黄某某、张某某、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黄某某、张某某、夏某某(在逃)以营利为目的,自2020年4月至案发,在手机APP“约局吧”上建立“沈家班”德州扑克俱乐部组织玩家进行赌博,设置抽取赢家3%的营利作为分成,2020年4月至6月期间,“沈家班”德州扑克俱乐部共计抽头获利39万余元,保险池获利8万余元,由被告人沈某、黄某某、张某某、夏某某予以瓜分。

被告人沈某、黄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还租赁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伙同被告人陆某某组织玩家进行现场德州扑克赌博,并当场抽取赢家5%的营利作为提成,2020年5-6月期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9万余元,由被告人沈某、黄某某、张某某、夏某某、陆某某瓜分。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沈某被抓获到案,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陆某某被抓获到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认了上述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资料等证实了被告人沈某、黄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的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等,证实本案发案、立案、破案等情况。

3.证人孙某某、邹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各自参与本案被告人组织的德州扑克赌博的事实。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沈某手机一部、张某某手机二部、黄某某手机一部、陆某某手机一部的事实。

5.手机截图、微信名、支付宝名、转账辑录等证实,涉案的赌博的时间、参赌人数、赌博转账金额、线上抽成获利312944元及84834元等的事实。

6.公安工作情况说明等证实,公安机关根据涉案手机中“沈家班财务”微信群中的信息,计算出本案被告人组织现场赌博共计抽成获利人民币91070元的事实。

7.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证人孙某某、王某某、谢某某、邹某某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8.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沈某的前科情况。

9.被告人沈某、黄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黄某某、张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黄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及租赁场所组织他人赌博抽成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租赁场所组织他人赌博抽成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黄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沈某、黄某某、张某某、陆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黄某某、张某某、陆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沈某、黄某某、张某某均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陆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肃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黄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47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值班)律师意见书》各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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