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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卞某某故意杀人案)_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八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粮农,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组**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六合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卞某某,女,194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46********,汉族,文盲,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营**号)。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六合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卞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7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9日将案件退回南京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因其孙女陈某甲(殁年5个月)先天发育不全、严重残疾,经多次就医无治愈可能,加之其子陈某乙结婚欠下外债,担忧在家照看陈某甲将导致其无法外出打工还债,遂生杀害陈某甲之念。2019年8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南京市六合区**苑**栋**单元**室其子陈某乙住处,先后用家中抱毯、抱被盖住陈某甲头部,欲致其死亡。被告人卞某某因同情女儿沈某某处境,继而又用被罩盖住陈某甲头部并用手捂压,致陈某甲窒息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符合窒息死亡,不排除呼吸道口闭塞所致。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六合区人民医院被民警带回龙池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8月21日,被告人卞某某被传唤至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龙池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学出生证明、病历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杨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卞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卞某某共同故意杀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检察官助理:施晓明

2020117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次子沈某某住处: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庄**号,联系电话:1381302****、18551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光盘贰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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