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街**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0月26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犯惯窃罪,于1985年6月24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2年8月1日被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4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6月 3 日、2007年7月12日被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 2009年 5 月 19 日、2013 年 6 月 6 日、2016年3月14日、2018年5月2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因新冠疫情防控,未能执行),同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镇**弄**号**室侯某某家中,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人民币4500元。
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强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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