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45号
被告人沈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小区**组**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27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0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本市五华区江滨西路玉清泉门口处,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银灰色爱玛牌电动车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携赃逃离,销赃挥霍。2020年10月03日,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沈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建勇
检察官助理:陈娜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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