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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及住址均为诏安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沈某甲将其向沈某乙借来用于养鸡的诏安县**镇**村**号的废弃房子,提供给罗某某(另案处理)存放烟丝。2019年8月份,沈某甲又提供许某某在诏安县**镇**村**号的废弃宿舍给罗某某存放假烟、烟丝。双方约定每包烟丝寄存费30元、每件假烟寄存费40元。同时沈某甲还负责看管罗某某寄存的烟丝、假烟以及烟丝、假烟进出货时帮忙搬运。

2019年10月10日,以上两个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分别查获烟丝84包(25公斤/包)和烟丝52包(25公斤/包)、中华(软)2件(50条/件)、中华(硬)4件(50条/件)。

经鉴定,以上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烟丝和卷烟价值合计325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打假物品入库清单及烟丝、卷烟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嫌疑人信息核查登记表、到案经过、村委会证明等相关书证;3、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沈某乙、许某某等4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为其提供帮助,数额为32575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木长

代理检察员:赵文华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卷宗材料共计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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