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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均为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沈某甲将其位于诏安县**镇**村**号隔壁的移动板房出租给沈某乙(另案处理),用于存放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同时沈某甲还为其提供电源。2019年11月底,沈某甲将自己所有的闽E*****面包车租给沈某乙用于运载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且多次驾驶该面包车为其运载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2019年12月10日,以上存放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的窝点被诏安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经清点,现场查获的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包括:红塔山(硬经典100)外盒标识74000张,黄鹤楼(软蓝)外盒标识130000张,云烟(软珍品)外盒标识274000张,双喜(硬经典)外盒标识120000张,双喜(硬经典)内盒标识610000张,中华(软)外盒标识68000张,中华(硬)外盒标识72000张,中华(硬)内盒标识215000张。经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的价值为人民币4349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诏安县打假办查获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及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照片等物证;2. 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3.证人沈某丙、沈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等;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明知他人销售非法制造的卷烟注册商标标识,仍为其提供帮助,多种品牌,数量共计1563000件,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木长

                                代理检察员:赵文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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