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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诈骗罪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仕江村仕江178号。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10月9日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00年3月5日止,期间因犯逃脱罪于1999年9月7日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1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4日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招摇撞骗罪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5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5月1日至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沈某甲经沈某乙介绍结识时任诏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沈某丙。被告人沈经群利用沈某丙意图逃避组织审查其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迫切心理,制造自己“结识政府各级部门多名领导,有很好的人脉关系”的假象,沈某丙请求被告人沈经群帮忙疏通关系并许诺将予以重谢。被告人沈某甲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解决沈某丙的请托事项,但为牟取私利答应沈某丙的请托,并于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采取“将手机联系人信息备注为漳州市委相关领导的名义、假装与领导通话”,“伪造吴某某对沈某丙虚假控告信”等手段骗取沈某丙信任,并以替沈某丙疏通关系为由先后骗取沈某丙贵州茅台酒(飞天)12瓶,经鉴定价格计3.78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和现金100万元。

被告人沈某甲将上述财物用于购买名画及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诏安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问题线索移送函、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诏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辩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某13名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沈某丙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103.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庄丽容

代理检察员:刘瑞芳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安所。

2.全部案卷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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