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公诉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沈某甲,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5********,汉族,大学本科,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路**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沈某甲开始在一个名叫“新锦江网络平台”上玩百家乐游戏,玩了半年左右的时间,将自己一百多万的所有积蓄输掉。在此情况下,沈某甲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其需要资金周转、在外投资项目、还信用卡等名义,向杨某某、莫某某、黄某某、欧某某、丁某某、李某某47人(其中大部分为湖南科技学院的老师)借款743万余元,并向部分同事出具借条,向部分同事、朋友约定1-3分的利息。沈某甲借到钱后部分用于网络赌博,也有部分用于偿还欠款,通过银行转帐共还款给被害人701万余元。
被告人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借条、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沈某乙、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莫某某、黄某某、欧某某、丁某某、李某某47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永一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一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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