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塘村**埭**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沈某甲至平湖市**镇**村**埭**号后门,以用脚踹坏木门的方式闯入后,窃走被害人尹某某剪刀一把、线筒六个,总价值1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尹某某陈述;
3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现场勘查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张 潮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由民警负责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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