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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句容**开发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句容市**街道**自然**号)。被告人沈某甲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月15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沈某甲在句容市**镇**小区**幢北面,采取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陶某某的大众轿车内的沃尔沃S80汽车钥匙1把(价值人民币327元)、奔驰GL500汽车钥匙1把(价值人民币1191元)、大苏烟1条(价值人民币430元)、黄金叶大天叶香烟4包(价值人民币368元)、黄金叶小天叶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104元)、软玉溪香烟7包(价值人民币147元)。 共计价值人民币2567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本案赃物沃尔沃汽车钥匙1把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6.由句容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美菊

检察官助理:冒李冀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2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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