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龙陵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龙陵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沈某甲在值班律师证明的情况下,自愿向检察机关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甲以帮助弟弟沈某乙加工房架木料自用为目的,先后于2018年10月、2018年12月初至2019年1月底期间,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三兄弟共同所有的龙陵县**镇**村**组**的94株林木采伐,后将采伐的西南桦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某,并雇请黄某某将采伐的栎类林木加工成54件锯材(4.1442立方米)泡在***山林边的水塘中,经鉴定,沈某甲采伐的林木85株栎类伐桩立木材积(蓄积)为19.2223立方米,折原木材积10.3301立方米,9株西南桦伐桩立木材积(蓄积)为8.7713立方米,折原木材积4.8057立方米;合计立木材积(蓄积)27.9936立方米,合计原木材积15.1358立方米。其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合计立木材积(蓄积)27.9936立方米,合计原木材积15.135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静
2020年4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沈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随案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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