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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14)148号

被告人沈某甲,绰号“蛮公”,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76********,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初中文化,系上**自然村村长,家住上高县**镇**村**号。2014年1月2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上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沈某甲在上**自然村,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村村民沈某乙“屋堂土里”和“毛栗壁”山场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民工进行砍伐,造成滥伐林木面积24亩,总蓄积189.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毅

2014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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