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连南县**镇**村委会**村“五井寨”山场,小班地号为0402201400,林权证号为0401484,林地权属于**镇**村委会**村小组。2000年许,该村小组将“五井寨”山场的林地分给村民种植,按照谁种植谁收的原则,林木归村民所有。2018年6月份,**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一致认为“五井寨”山场非生态公益林,约定近期一起砍伐山上自家种植的林木,一起炼山更新造林。
2018年7月23日至8月1日,被告人沈某甲与上述山场农户到村委申请在其林木采伐申请表盖章后,将林木申请表交给林业站申请采伐。2018年9月27日,连南县林业局派张某某、陈某某、房某甲、护林员房某乙等人对**镇**村委**村采伐者申请在地籍小班号0402201400的“五井寨”山场砍伐林木进行设计勾图时,发现“五井寨”山场及相邻的“牛王东”山场林木基本已经砍伐完毕,共涉及到31户农户。2018年10月24日,广东省林业厅向上述被砍伐林木山场涉及的其中25户人(不包括沈某甲)审批出具《广东省林业采伐许可证》(连南瑶族自治县采字[2018]1024037号)。2019年10月30日,国家林草局驻广州专员办事处出具《关于对清远连南瑶族自治县2019年森林督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改的函》,要求连南县人民政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处理。2020年1月3日,连南县森林分局对无证砍伐的沈某甲等6户人立案侦查。
2018年8月,被告人沈某甲在没有取得《广东省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150元/天的工钱雇请其女儿及女婿沈某乙、唐某某等人使用油锯、柴刀砍伐了“五井寨”山场其种植成材的杉树。经鉴定,被告人沈某甲在**村五井寨山场采伐的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树种为杉树,采伐林地面积为2.9亩,采伐林木蓄积22.1865立方米,折材积15.5305立方米。砍伐后,被告人沈某甲已经及时更新造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砍柴刀各一把;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连南县社会综合服务代办事项登记表》、《广东省林业采伐许可证》、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连南县省级以上公益生态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分配到户表等书证 3.唐某某、沈某丙、 沈某丁、沈某戊、房某乙、房某甲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连南县香坪镇七星村会议坪五井寨山场沈某甲采伐林木现场调查鉴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自家山场所种林木,采伐蓄积22.186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砍伐后自动及时补种复绿,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英莲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是广东省连南县**镇**区**村**号,联系电话是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油锯,砍柴刀,2020年4月14、15日已经分别发还唐某某、沈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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