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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故意杀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428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20年4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11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害人孙某某两家人共同租住在瑞安市**街道**村**路**巷**号,双方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20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害人孙某某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害人孙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告人沈某甲胸部并推倒其母亲熊某某,被告人沈某甲心生不满遂持菜刀威胁,后被他人拉开。当天17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甲到超市购买一把水果刀带回家,准备将被害人孙某某杀死。18时40分许,被告人沈某甲趁被害人孙某某在上述出租房一楼炒菜之际,持水果刀从二楼下来准备从背后割被害人孙某某的脖子。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沈某甲被其母亲熊某某拦了一下,遂改变将被害人孙某某杀死的想法,持刀从背后捅向被害人孙某某加以报复,被害人孙某某转身躲避被捅伤左手臂,后被告人沈某甲逃离现场并主动到莘塍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左上臂创,其中原始创小于10.0CM,大于1.0CM,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的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医疗诊断证明单、门诊病历、收条、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付某某、沈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超市以及路面监控、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丽香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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