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盖州市团甸镇沈屯村2号132,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沈某甲在盖州市团甸镇沈屯村其家前院,因地界问题与沈某丙发生口角,继而持铁棍将沈某丙右侧胸背部打伤,造成被害人沈某丙右侧第7、8肋骨骨折的后果。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沈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逾慧
检察官:王 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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