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69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1996年10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3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8时许,被害人沈某乙因其位于本县**镇**村**自然村的部分责任田被被告人沈某甲占据用于饲养鸡鸭,遂找沈某甲理论,后两人发生口角纠纷,进而发生搓打,导致沈某乙左侧第5-7肋骨三处骨折以及随身携带的手机毁损。经鉴定,被毁损的 I Phone7Plus手机价值折合人民币1190元,沈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沈某甲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沈某乙的病例和CT检查报告单以及社保卡就诊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朱某某、杨某乙、王某某、沈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书;
6.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胜
检察官助理:张敏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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