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5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乡**村**组,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8时许,被告人沈某甲在荆州市荆州区**路**小区,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张某甲发生争吵打架,其妻妹被害人张某乙赶至**小区劝架后回到城南大市场店铺内工作。沈某甲心中不平便去城南大市场找张某乙理论,在与张某乙争吵过程中,朝张某乙面部打了一巴掌后离开。张某乙随即拿锅铲追至**小区沈某甲家楼下,二人再次发生激烈肢体冲突,沈某甲用木椅子、凳子砸向张某乙头部。后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
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大部分医疗费用,但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立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乙、王某某、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亚平
检察官助理王康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
**小区,联系电话1550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张某乙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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