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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19日,本院改变管辖上报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同年12月16日,临沧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决定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同年12月25日受案。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沈某甲(患喉癌三期,因手术已散失语言表达能力)酒后回到云县**镇**村委会**组家中,看见儿媳字某某带着孩子在客厅看电视,便比手势骂字某某,字某某遂打电话告诉在本村村民家喝酒的丈夫沈某乙(被告人之子),沈某乙便返回家中。随后,被告人沈某甲便与被害人沈某乙发生争执,字某某见状便带着孩子离开家。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害人沈某乙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被告人沈某甲左眉弓、左手食指第一、二指节侧皮肤裂伤。接着,被告人沈某甲便到家中厨房拿得一把尖刀,将被害人左胸部第七、八肋骨处捅伤,致使沈某乙第八肋骨骨折、心脏受伤,被害人沈某乙经送往云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沈某乙系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沈某甲于2019年7月15日21时33分主动到云县公安局茂兰派出所投案,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证照片等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已取得死者亲属谅解,且被害人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基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特殊的人身关系,建议判处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至七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永祥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75933****(被告人的亲属)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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