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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898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起,被告人沈某甲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建立聊天群纠集赌客后,在“**”软件开设亲友圈供赌客进行麻将赌博活动,被告人沈某甲以每局抽取人民币2元至6元不等的方式抽头渔利。经查,2019年10月1日至案发,被告人沈某甲开设的“**”亲友圈内赌客进行麻将赌博赢取的分数累计达2,474,136分,折算为赌资后累计达人民币2,474,136元;根据赌博局数计算,上述期间被告人沈某甲利用上述方式抽头渔利约人民币3万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沈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某、徐某甲、朱某某、李某甲、曹某某、魏某某、宋某某、李某乙、徐某乙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个人信息及部分转账记录截屏、微信个人信息及部分转账记录截屏、“**”软件截屏,证实被告人沈某甲通过微信纠集赌客至其在“**”软件开设的亲友圈内进行麻将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的情况;

2.证人沈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沈某甲利用其手机号码注册“**”账号及创建亲友圈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电子数据,证实涉案“**”亲友圈的创建信息、成员信息、游戏数据、房卡购买情况等;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徐某乙、李某乙、宋某某、魏某某、曹某某、李某甲、朱某某、徐某甲、张某某等人因在本案中有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沈某甲处扣押其所持有的移动电话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沈某甲到案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沈某甲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松

检察官助理:王彧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二册、被告人供述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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