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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号码P7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在**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期**栋**房。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18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8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后于2018年9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人沈某甲让其公司员工李某某在本市福田区**酒店开了**房,并将该房房卡交给其朋友A某某使用。被告人沈某甲知道A某某当天使用离开后会在房间留下冰毒和吸毒工具,故于当日通过其手机微信分别叫了尹某某、马某某、林某某三名女子到该房吸食毒品冰毒,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该**房检查出一小包白色固体和一套吸毒工具,并当日对沈某甲、尹某某、马某某、林某某四人进行了尿液检测,上述四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冰毒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吸毒工具和毒品的照片,扣押、移交物品清单,开房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马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毒品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涉案光盘八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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