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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乡**村**组,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甲驾醉酒后驾驶辽A****S号**轿牌车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正门疫情防控执勤点位时,拒不配合执勤点位民警工作,强行驾车闯入。民警在小区内找到沈某甲后,其将民警任某某打伤,后被增援民警带回翟家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右膝关节、左某某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沈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急诊初诊病历、警官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张某某、韩某某、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新光

检察官助理:于  鸿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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