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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6********,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乡**村**号,暂住汕头市澄海区**村**巷**号。2021年2月16日因无证驾驶、未戴安全头盔等行为被汕头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400元,同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6日20时8分许,被告人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车牌为闽E48***两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外砂蓬发大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沈某甲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沈某甲的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被盗抢记录查询、户籍材料及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身份协查函、情况说明; 

2.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检测报告、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4.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调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 王斯琪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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