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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377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公司员工,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赌博,于2001年10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罚款2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0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撤销),同年11月8日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吸毒,于2017年2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甲酒后驾驶浙D8M****小型客车,搭载朋友沈某乙等人,沿杭州市萧山区大南线由北往南行驶至大南线衙前镇南庄王某甲立交桥地方时,见前方民警设卡检查,企图逃跑,在倒车过程中与后面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撞碰,后被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抽血检测,被告人沈某甲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0.4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违章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检定证书,呼气测试照片,验血照片,毒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前科劣迹材料,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乙、张某某证言及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冬明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6页,光盘2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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