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21981********,回族,本科文化,苏州**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村**幢**室。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甲于2019年1月27日19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3****小型轿车,从苏州市吴某某苏蠡路跃进桥出发,沿苏蠡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苏蠡路与澄湖路十字路口时,按原路返回行驶至苏蠡路跃进桥处。
经鉴定,被告人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汪某某、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抓获并提取被告人沈某甲血样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 : 韩苏佳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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