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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危险驾驶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沈某甲,别名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甲于2019年11月30日23时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海县殡仪馆西侧路段,小型普通客车先后与道路中央及道路南侧绿化带发生碰撞,致沈某甲受伤,车辆及绿化带损坏。经乙醇含量检验,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2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727

附: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86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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