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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诏安县****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沈某甲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闽E*****二轮摩托车途经诏安县深桥镇溪园路段时被诏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金真

代理检察员:沈雯悦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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