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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1031980********,汉族,高中文化,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9月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上网追逃,2020年1月13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抓获并于当日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审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向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13日,被告人沈某甲向中国银行**支行(原**支行)申领信用额度为20万元的长城银联白金卡一张(卡号62590764********),并于当年2月14日激活使用,至2014年7月其通过POS机套现、消费等方式透支165872.43元,透支后其通过改变联系方式、变换住址、躲避外地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银行人员自2015年1月通过电话、实地外访、发送信函、报纸催收公告等方式多次催收,沈某甲仍逾期未归还透支款项,至2015年7月27日中国银行**支行报案时,被告人沈某甲共逾期325天,拖欠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65872.43元、借记利息33846.53元、滞纳金26072.5元、拖欠金额合计225791.46元。2015年8月5日,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沈某甲实行上网追逃。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沈某甲的父亲沈某乙到中国银行协商并偿还沈某甲拖欠的信用卡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262027.38元,剩余利息欠款70082.45元,该行核销访笔呆账,对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1月13日,公安民警在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将被告人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信用卡对账单、催收公告、房屋档案查询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崔某某、何某某、沈某乙、陈某某、曹某某、文某某、双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其透支金额165872.43元,透支后其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经发卡银行中国银行**支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本人无违法犯罪前科。4.透支款部分用于支付员工工资。5.在提起公诉前已将透支款全部归还,并取得发卡银行的谅解。根据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梅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501****;

2.刑事侦查卷壹册;

3.单行材料壹册捌拾陆页;

4.起诉书壹拾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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