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二部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于2020年8月7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8时35分,被告人沈某甲驾驶悬挂闽F00****伪造号牌重型货车从新圩镇行驶至联饶镇林科所路段左转弯驶出道路时,与对向由沈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号牌:粤U83Q23)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沈某乙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乙符合因暴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脏器破裂出血死亡。
经潮州市冠潮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沈某乙摩托车损失价格为1370元。
经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沈某甲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沈某乙无事故责任。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沈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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