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150号 

被告人沈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镇**村**号。2020年6月5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甲驾驶浙EAV****小型轿车,行经德清县**镇**村**路段处时,与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车主胡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甲驾车逃逸。经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69.985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车辆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7.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甲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征

202086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补充材料若干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