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船船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街**号。
被告人雷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船船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街**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9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11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再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船船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因本案,被告人沈某甲、雷某、梁某某于2020年5月6日被舟山海警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被告人沈某甲、雷某、梁某某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被告人雷某、梁某某于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被告人雷某于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雷某、梁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沈某甲招募被告人雷某、梁某某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三人乘车从温岭市松门镇出发至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于同年5月3日和5月4日两次驾驶“**”船舶至公海海域过驳柴油700余吨,并绕关入境,偷逃应缴税款130余万元。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雷某、梁某某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船舶从沈家门出发至公海海域,接驳油轮过驳柴油约240余吨,并绕关入境加注给其他船舶,偷逃应缴税款约40余万元。
2、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雷某、梁某某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船舶从舟山市普陀区海域出发至公海海域(东经123度30分,北纬29度44分),接驳油轮过驳柴油481.792吨,并绕关入境,偷逃应缴税款885299.42元。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沈某甲、雷某、梁某某驾驶“**”船舶在东经122度57.929分,北纬29度48.895分海域被舟山海警局民警抓获。
经舟山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481.792吨柴油总价格为1878988.8元。
经舟山海关计核,涉案的481.792吨柴油偷逃应缴税款为885299.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船舶运行轨迹、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甲、雷某、梁某某及被不起诉人黄进伟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5.检查笔录:涉案船舶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雷某、梁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沈某甲、雷某、梁某某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雷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秉正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甲、雷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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