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甲、金某某等赌博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500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被告人沈某甲曾因赌博,分别于2009年11月18日被原吴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1年10月17日被原吴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3月5日被原吴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再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金某某、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及同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沈某甲、金某某、许某某经预谋后,在苏州市吴某区******号被告人许某某家中,采用由被告人沈某甲联系场地及赌客、由被告人金某某联系赌客及收取“庄风款”、由被告人许某某提供场地的手段,组织唐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等人以“筒子二八”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2400元。赌博结束后,被告人许某某获取场地费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沈某甲、金某某经预谋后,在苏州市吴某区******号民宅内,采用由被告人沈某甲联系场地及赌客、由被告人金某某联系赌客及收取“庄风款”的手段,组织沈某乙、吴某某、顾某某等人以“筒子二八”的形式聚众赌博,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6520元(已收缴)。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沈某甲向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盛南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沈某甲、金某某、许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筒子麻将牌1副、赌资人民币(均系照片)等

2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

3证人吴某某、蒋某某、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甲、金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金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金某某、许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金某某、许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甲、金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许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林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许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联系电话分别为150********、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