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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苏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9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区**镇**组*8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间,被害人陈某某经彭某某介绍,借用被告人沈某甲的身份证注册了淘宝店铺、支付宝账号用于经营淘宝店。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沈某甲、苏某某二人经事先合谋,在明知上述支付宝账户中的钱款系被害人陈某某所有的情况下,通过更改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该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602.61元。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的家属沈某乙代为退还赃款17000元,被告人苏某某的家属张某某代为退还赃款15000元。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已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沈某甲于2020年8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沈某甲、苏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沈某甲、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被盗支付宝账户的往来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0602.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伟洪

检察官助理: 蔡晨曦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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